TASS employee

客户信息 (MiFID)

金融服务机构及其所提供的服务

按照证券交易法Wertpapierhandelsgesetz第31章第3节之第1, 2, 3条的有关规定,在此我们发布以下关于本公司和本公司所提供的证券交易信息。

A. 关于金融服务机构的信息

TASS Wertpapierhandelsbank GmbH
Am Untertor 4 – Skorpionhaus
D-65719 Hofheim am Taunus
电话: +49 (0) 61 92 / 298 - 0
电传: +49 (0) 61 92 / 298 - 555
电邮:

银行许可及监管机构:

本公司持有按照«信贷法»第32章第1节第1条和第2节 (§ 32 Abs. 1 Satz 1 und Abs. 2 KWG.)要求的许可。 负责的监管机构是联邦金融服务业监察署。 地址1:Graurheindorfer Straße 108, 53117 Bonn 地址2:Lurgiallee 12, 60439 Frankfurt am Main 网址: www.bafin.de

联系方式
您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形式(写信,传真,电邮或通过彭博 (Bloomberg))与我们联系。客户委托业务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电邮或通过彭博(Bloomberg)达成。

关于交易后的确认通知
您将得到与我们交易的每一份确认单(视为经济人交易)或者每一份账单(直接作为交易对手交易)。

有关赔偿机构的说明
我们公司是证券经纪业赔偿机构(EdW)的成员。 地址:Charlottenstraße 33/33a, D-10117 Berlin 网址: www.e-d-w.de

B. 应对利益冲突

我们拥有预防措施,使可能发生在公司内部,公司领导层,员工之间以及其他与我们通过监管有直接或者间接相关联的个体之间以及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对客户利益产生影响。

C. 关于公司服务项目

我们在银行经营业务方面主要从事金融代理业务, 作为金融服务业我们提供以我公司的名义为他人买卖从投资到缔结和约等系列的中介服务。

利益冲突管理的基本原则

我们会采取以下预防措施,使可能发生在公司内部,公司领导层,员工之间以及其它通过监管与我们有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的个体之间以及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对客户利益产生影响。

I. 在公司内部可能会发生的利益冲突

  1. 产生在客户和公司之间
  2. 公司员工以及包括公司领导层在内的与之有关联 的人士
  3. 通过监管与本公司有关联的人士
  4. 其它客户之间

我们提供以下证券交易服务:

  1. 金融代理业务(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购买或转让金融结构商品的业务)
  2. 交易缔结的中介业务(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购买或转让金融结构商品的业务)
  3. 投资中介业务(购买和转让金融结构商品或为其证明的中介的业务)
  4. 为他人提供自营业务

II. 利益冲突也可以由此产生:

  1. 公司或者公司内部相关的人员在进行交易时拥有还未公开发布的有关信息
  2. 故意诱导客户对某一特定金融市场商品的偏好

III. 我们作为金融服务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司及其员工都有义务

以顾客利益至上为原则,真诚秉直和专业地为客户提供在第I条内所列的服务,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冲突,本公司还设立了合规机构,它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1. 通过所谓的“长城”设定机密范围,既采用虚拟和现实的障碍来限制信息流动。
  2. 我们有义务向员工公布所有交易的金融结构商品在他们的业务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3. 对公司所有与业务有关的人员经常进行监督。
  4. 按照业务实施原则即客户的指示处理客户委托的业务。
  5. 依照“最佳执行原则”处理客户委托业务。
  6. 我们原则上禁止所有员工收受礼物和接受其它好处。

IV. 如果某些个别情况下不能通过以上业务说明或者公司的合规机构无法避免利益冲突,我们将依照规定向客户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放弃对此类金融商品的中介业务。

TASS Wertpapierhandelsbank GmbH, Hofheim 业务执行章程

1. 适用范围

此章程适用于受理客户委托TASS Wert­papier­handels­bank GmbH(以下简称TASS)进行证券或者金融市场商品买卖业务。受理的业务具体为,TASS受客户委托与另外的交易伙伴进行场外交易证券(OTC – Over-The-Counter)签定交易合同(金融代理业务)。TASS同客户直接签定金融市场商品购买合同(固定价格业务),在第5条列出应用的原则。

2. 实施的目标

客户委托交易的浮息票据以欧元,其它货币甚至德国马克将在一个有组织的市场或者多元交易系统以外进行,也就是在“银行内部交易”与另外的证券交易公司 (“场外交易证券”)进行交易。TASS会征求列入“专业级”客户的总体认可,允许TASS对相应的委托业务可以在场外进行交易。TASS在受理客户委托的场外交易证券(OTC)时以客户优先追求的最佳价格为出发点。因为一般情况下证券价格会有波动所以在客户给出交易委托单后不排除证券价格会向不利于顾客的方面发展,所以TASS的员工有义务在受理委托时尽快完成所受理的业务。

3. 客户指令优先权

客户的指令总是享有优先权。在受理买卖业务时TASS将会接受客户指令,客户的指令比公司的业务执行章程更有优先权。

说明: 说明: 如果客户已发出指令,那么TASS在受理委托业务时可以不按照此项章程的最佳受理业务原则进行处理。

4. 在特殊情况下对持异议委托的执行

只要非正常的市场情况或者市场干扰使得正常的委托存有异议就有必要进行改变。TASS会和客户进行协商,以客户利益为准执行委托。

5. 固定价格交易

这个执行原则仅作为一个约束,当TASS与客户相互就固定价格或者价格协调一致后签订了金融结构产品的购买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所受理的委托不以上述执行章程为准。更确切的说TASS与客户之间有直接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所购买的金融结构产品,而合同另一方有义务支付购买产品的价格。

债券形式

  • 浮息票据
受理地点
  • 鉴于国内和国外交易所所在地市场流动资金不足,基本上都以客户的利益为准进行场外证券交易。
  • 如果您同意进行场外交易,我们将会以银行内部交易与另外的一家银行或者另外的一家金融服务机构的交易形式来执行您的业务委托。

6. 合并委托业务

TASS为客户利益着想会将多个客户的买卖委托业务进行捆绑作为合并的证券买卖委托业务。只有在排除了TASS的个别客户不受歧视的可能性才能进行委托业务合并。

同意进行场外证券交易(OTC)的声明

场外证券交易(OTC)是指在有组织的市场以外或者一个多元化的交易系统之外的证券交易。

以下涉及的产品例如还有以TASS为交易中介的货币和资本市场产品。

为了能与客户进行此类交易, TASS有必要明确和普遍地发表此类同意声明。

info

法则2004/39/EG是近年来最重要 的有关欧洲资本市场的法律。